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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27 查看次数:3368
留言人:上海XX摩托车配件厂有限公司
您好!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税[2012]1号公告文件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需要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带好销售合同、固定资产原始发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等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于2009年1月1日前购进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则需要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带好销售合同、固定资产原始发票、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等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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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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