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过桥费抵扣要关注三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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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4 查看次数:1762

 

过路过桥费抵扣要关注三个风险点

某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8月支付14.6万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其中取得相应的通行费发票12.36万元,取得财政票据2.24万元;支付15.2万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其中取得相应的通行费发票11.55万元,取得财政票据3.65万元,用ETC卡充值支付3万元。该公司应如何抵扣,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自20168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该公司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12.36÷(1+3%)×3%=0.36(万元);发生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11.55÷(1+5%)×5%=0.55(万元),本月合计可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0.91万元。ETC卡充值支付3万元,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不属于通行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过桥过路费进项税抵扣,需要规避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风险:

(一)可抵扣凭证。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不含财政票据)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也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只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即可。如果通行费取得专用发票,按照认证抵扣规程操作。

(二)区分高速通行费和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纳税人取得相应票据后,应审核票面上是否印制“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票据”字样,如果没有,需注意防范税务风险。

(三)不能抵扣情形。取得财政票据(财政部门监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可作为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取得ETC充值卡,因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时取得的发票,不能按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但一般纳税人ETC卡充值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过桥过路费计算抵扣进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认证操作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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