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备注”栏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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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7 查看次数:2665

发票“备注”栏填写说明

 

发票“备注”栏的作用

发票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

发票“备注”栏的设置

发票“备注”栏下方有“销货单位(章)”,发票专用章应该盖在此处,即“备注”栏。其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发票“备注”栏应该如何填写

运输事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作出了如下相关规定:

差额征税开票:按照现行政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备注”栏信息可作报销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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