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几点注意事项的纳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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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03 查看次数:331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几点关注事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11日起施行。

根据各有关文件精神,使纳税人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推出的背景和体系框架有全面了解,深刻领会新税制体系的内容、要点和精髓,更好地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贯彻工作,我们提醒纳税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关于本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二、关于本市货物运输业试点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业作为本次营改增的行业之一,其中的货物运输业尤其值得关注。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需及时了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种核定的相关规定;有分包、转包、合作运输的货运企业,需注意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及凭证的合理合法性;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如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需了解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程序、提交的资料等相关规定。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形动产跨年度租赁老合同的管理问题。

纳税人需要了解享受过渡政策的跨年度租赁老合同的条件、跨年度租赁老合同相关核算规定以及跨年度租赁老合同备案程序等。

四、关于过渡期间票种管理的有关规定。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变化,以及简并票种的要求,纳税人使用的票种有所变化。在过渡期间(简并票种预计201241日开始,1-3月为过渡期间),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办纳税人的票种核定及数量都有新的规定;根据老纳税人的类型和情况不同,也对票种使用作了明确的要求。提醒纳税人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对号入座,及时和税务机关及有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

五、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文件精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醒纳税人及时了解本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申请手续、申请时限、提交材料等相关事宜,保证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

我们青瑞税务师事务所今后还会及时跟踪推出相关政策的解读,问题解答,案例分析等。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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