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当出具税务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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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02 查看次数:88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当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2、当年享受所得类减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减免所得额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农业合作社除外),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上述减免所得额的税务鉴证报告。

3、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

    4、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下同)超过500万元(含)或连续三年(含)以上亏损且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关于年度亏损额的税务鉴定报告;

5、收入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微利企业(利润率低于1%),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税务鉴定报告。

    如果贵司有以上五种应当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情况之一的,请与我所联系,联系电话59850388597180755971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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