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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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2 查看次数:4838

 

(一)办理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需已抄报税。
(二)企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界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方申请还是销售方申请(详见下段),进入《申请单》填开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后,保存并提交申请单,将《申请单》打印后加盖公章,并按申请单导出按钮,将申请单数据导出到优盘。
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如销售方未交付购买方或已交付购买方但购买方未认证,则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如是隔月(如:开票月在7月,申请月在9月)的,必须勾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如销售方已交付购买方且购买方已认证,则由购买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方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导出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电子信息(建议用优盘)。
(3)对应蓝字发票原件(抵扣联、发票联)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公章);
(6)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必须在开票日下一个月底前办理)。
2.购买方开具
(1)、(2)、(3)、(4).与上述“销售方开具”的第(1)、(2)、(3)、(4)相同。
(5)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双方盖公章确认)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6)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本市范围内)
 限时办理(非本市范围内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第一、第六、第十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终审部门:办税服务厅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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