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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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31 查看次数:2219

 

文号:沪财税[2012]2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1-06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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