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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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15 查看次数:1919

 

沪财税[2011]13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二、调整后的税率从20121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三、201211日(税款所属期)前,我市原执行20%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项目仍按20%的税率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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