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12】6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填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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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12 查看次数:5050

  

一、企业基本情况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填写

二、第①列增值税销售额(不含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3节、第5及第6行“小计”列中销售额合计数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

三、第③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a.当期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表第19栏“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3节、第5及第6行第10-《附列资料(一)》第7行第10列)÷《附列资料(一)》第8行第10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期数填列。b.累计数:一般纳税人按照各月累加填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12项“应纳税额合计”的应税服务本年累计数填列。

四、第④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无欠缴企业等于第4列数

五、第⑥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是指同应税收入对应的减除项目金额

a.一般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直接减除项目金额+还原减除项目金额,其中:直接减除项目金额(扣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还原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扣税)的项目经还原而成的按原营业税额征税规定可在应税收入中减除的项目金额,还原公式为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1/增值税(抵扣)率)

b.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为试点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基中可扣除的价款和其他费用,可参照《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写

六、企业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请根据《增值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相关账户资料等填写。

注意:试点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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