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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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3-20 查看次数:183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换算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250元的

5%

0

不超过5000元的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10750元的

35%

67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额:

  (一)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四)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五)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六)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二、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三、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

  税务机关受理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申报协议(合同),凡不能提供委托申报协议(合同)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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