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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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11 查看次数:1629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1年不满10

<35

755

604

 

≥35

810

648

580

 

10年不满25

<45

 

≥45

860

688

58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4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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