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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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11 查看次数:1985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755

604

-

 

≥35岁

810

648

580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860

688

580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2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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