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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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13 查看次数:2063

【文    号】 沪财预[2012]69

【发文机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两高一少”的工作目标,着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本市建设“四个中心”、推进“四个率先”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现就2012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重点

  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在全面梳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对本市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

  1.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收费条款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或作相应调整。

  2.对与履行行政职能相关、属公共服务范畴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3.对与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不相适应的、与政策导向不相一致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4.对收费文件中设置项目和标准有效期限且不再申请办理续期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5.对2011年收费收入为零且无足够理由保留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6.对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收费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以及有利于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降低收费标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7月底前,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收费清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进行清理,并填妥附表(详见附件),形成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二)820前,结合各单位上报情况,市财政局梳理形成本市拟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初步意见,市物价局梳理形成本市拟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三)9月底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形成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确保此次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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