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7-19 查看次数:247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以下称《通知》),现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三、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如下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2年07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现行规定,选择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现应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表一)中,无3%征收率的填写栏次,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调整增值税纳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加3%征收率,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