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沪国税法〔2012〕3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12-1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注 |
7 |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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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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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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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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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主管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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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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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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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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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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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调整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下放后实施机关 |
备注 |
51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县以上税务机关 |
区县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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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