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沪财会[2012]83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中关于“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积极探索建立小企业财务报表报备系统和小企业会计数据库,为财政支持小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的要求,本市将于2013年起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库,现将有关报表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和内容
1.报送企业范围。结合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本市“四个中心”建设和现代服务业总体布局, 各区县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行业分布的特点,首批各选送不少于50户(浦东100户)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重点选取贸易、航运批发业、零售业、工业、商务服务业、建筑业、信息传输及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纳入报送范围,并于12月20日前将选取的中小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2.报送报表内容。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内容为中小企业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二、报送流程
为提高工作效率,便于中小企业报送,市财政局开发了报表远程报送系统,具体报送流程为:
1.中小企业可登录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网站(http://ckzx.czj.sh.gov.cn),进入报送系统在线填报,向所在区县财政局远程报送月报。
2. 各区县财政局通过报送系统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当月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后上报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对尚未报送月报的中小企业进行催报,并将有关情况和本地区中小企业运行月度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3. 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汇总分析当月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情况,形成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报送时间
2013年起,中小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远程报送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区县财政局汇总后,在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远程报送经审核的报表。区县财政局应于月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中小企业运行月度分析报告。
四、报送要求
(一)中小企业远程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遵守系统操作规范,并按统一的报表格式填制并报送。单位不得自行增删、修改系统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报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中小企业户数征集、月报催收、审核和本地区分析报告的上报工作。同时,应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等工作中积极利用报表系统的数据资料和分析功能,切实促进提高本市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水平,发挥财政规范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三)市财政局将对中小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题培训,同时还将结合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企业数量、分布等,对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