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1-23 查看次数:163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2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8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