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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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2-21 查看次数:147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26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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