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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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5 查看次数:1539

文号: 沪财税〔201328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4-0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4

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211日起至201412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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