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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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1 查看次数:1688

文号: 沪财税〔201336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6-1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61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3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农业部2013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3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49

附件

财关税〔201313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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