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8-02 查看次数:1679

文号: 沪国税法〔201320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公布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729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

序 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46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47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取消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