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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02 查看次数:1679
文号: 沪国税法〔2013〕2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7-2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公布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29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2项)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46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取消 |
47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税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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