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3-08-19 查看次数:166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9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87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