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辅导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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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12 查看次数:183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七大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税收优惠鼓励加大研发,定向减税力促创新创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生的的五大优化,即受益企业范围扩大,解除部分部分加计扣除限制,允许3年追溯加计扣除,简化审核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实行研发费用归并核算。标志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趋严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在逐步走向宽松环境。实实在在利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期待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政的尽快出台。那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方面又有哪些重大变化呢?

1、受益企业范围扩大: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不宜适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除外

会议确定,从201611日起,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此次国务院会议决定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即除了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将扩大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受益企业,这一次政策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此前,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不宜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

不宜适加计扣除的行业,是指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2、解除部分加计扣除限制:四项费用纳入加计扣除项目

会议确定,从20161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将扩大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费用支出。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允许加计扣除

此前,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但属于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试制产品检验费允许加计扣除

此前,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设备的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专家咨询费允许加计扣除

此前,与研发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比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信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此前,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成果应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允许追溯加计扣除:过去3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会议确定,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表明原来因各种原因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加计扣除。(具体程序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开创了逾期应扣未扣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的先例。此前,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而对逾期应扣未扣研发费用只能结转扣除,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简化研发费用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会议还确定,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由事先备案方式改为事后备案管理,这将降低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时程序上和时限上的障碍。本次通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采取了“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申报制度”,也被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进一步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同公司和不同行业的加计扣除标准各异,但研发经费要按照项目归集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报备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5、实行研发费用归并核算:降低加计扣除的计算难度

会议最后确定,采取归并核算,降低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时的工作难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是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对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化。此前,要求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对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客观上增加了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时的工作难度。而实行研发费用归并核算,可以简化研发费用核算方法,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6、研发费用由正列举调整为反列举, 加计扣除操作层面更加清晰

这一次政策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易于把握。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7、申报研发项目有异议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现在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说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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