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代开发票可否作为车船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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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03 查看次数:1800

保险公司代开发票可否作为车船税凭证

 

问: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制衣公司,营改增后新购一台汽车,车船税由某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时实行代扣。公司取得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请问,此发票可否直接作为我公司缴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自20165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和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作为缴纳车船税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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