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 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4-03-07 查看次数:23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

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的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127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