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字号: |
发布时间:2014-03-07 查看次数:2812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为了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以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和条件缺乏全面的了解,对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够重视,导致有些不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得到了优惠,而应该享受优惠的企业却未能享受得到。笔者认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年度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弄清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上三个文件分别规定,自201011~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和201211~201512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详细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根据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要符合以下5项条件及相关政策。一是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从2011年起应执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9号)的规定。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三是从业人数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月平均用工人数计算。四是资产总额。企业的资产总额是按照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五是必须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

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自200811日起,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又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外,其他由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该文件同时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在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事项。

一是备案管理。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列入事先备案,也有的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但是,不论是采取事先备案还是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管理方式,主管税务机关都必须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事先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或事后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而未按规定提供备案或报送相关资料的,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优惠条件备案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二是备案或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的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追缴其税款。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下一年预缴申报时可以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规定和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终奖与年底双薪同月发放应合并计税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年终岁尾,为了鼓励职工的工作热情,公司准备向大家发放年终奖和年终双薪。公司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年终奖与年终双薪同月内取得应合并计税

对职工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年终双薪,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后,应比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例如,员工张某,2013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同时,张某还取得年终双薪3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应将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税,而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600003000)÷125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所取得的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3000)×20%-55512045(元)。即2013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204512190(元)。

一次性奖金个税无须分月计算

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员工张某,201312月工资性收入6000元。201312月末公司决定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张某得奖金60000元。则张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当月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由于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要寻找张某年度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60000÷125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即张某2013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0×20%-55511445(元)。201312月张某共应纳个人所得税1451144511590(元)。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适用。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奖金的“三险一金”税前可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综上所述,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在支付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按规定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物流企业可抵扣哪些进项税

 

山东省滨州市某物流企业是以配货为主。近日,该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公司为完成运输合同,在本单位运力不足的情况下,经营租赁外单位货运汽车、委托中介公司雇佣司机开展运输业务。该公司咨询除自有的几十台货运汽车耗用柴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外,还有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在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指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且司机非出租单位配备,这项业务属接受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物流公司取得出租方开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或税务机关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物流公司应关注承担经营租赁货运汽车燃油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指出,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可见,物流公司经营租赁货运汽车承担燃油费的,其支付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属于经营活动中自销售方取得,且不在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故允许抵扣。

    财税〔201337号文件还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人员提醒,物流企业应注意享受这一利好政策。

    另外,税务人员还提醒物流公司注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扣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11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物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真实合法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可抵扣。如接受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服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取得税率6%的属于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编制单位: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青浦区青浦镇五厍浜路301

                                      邮编:201799

                                      电子邮箱:shqingrui@126.com

                                      咨询电话:办税员咨询:59850398

                                                              政策咨询:5985038859718075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