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该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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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5-07 查看次数:2239

又到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该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已拉开帷幕。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对于资产损失的申报备案政策并不了解。为此,笔者整理相关法规如下。

资产损失申报的一般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项目。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自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开始,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发生资产损失的,如果属于存货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如果属于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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