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疑释惑1
2015年度及以前立项的委托研发项目,2015及以前年度已研发完成,已进行资本化摊销,2016年摊销时按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以费用80%进行扣除还是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全额加计扣除?
解答:
2015及以前年度已研发完成,进行资本化摊销的老项目,其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已在研发完成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确认,2016年摊销时按研发完成年度确认的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扣除。
解疑释惑2
按照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定证券投资基金范畴,如公募或私募基金等,哪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经批准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发行的公募基金。
解疑释惑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规定比例内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文所述等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等新兴业态企业?
解答:
财税〔2015〕9号文明确可执行范围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不属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按比例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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