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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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1 查看次数:1785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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