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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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17 查看次数:1646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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