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8-04-04 查看次数:167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227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