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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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1-10 查看次数:3356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11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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