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1-10 查看次数:29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1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