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晴识骗局 技高一筹打骗税
2007年底,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通过评估预警系统发现,CXAL公司虽然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手续齐备,但出口数量、金额却增长异常。对此,昌平区国税局随即暂停为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对其部分业务开展了函调。
举报信举出逃税案
2008年4月,北京市国税局收到关于CXAL公司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举报信。该局稽查局将此案交昌平区国税局稽查局处理,昌平区国税局稽查局随即立案检查。
CXAL公司为商贸企业,成立于2005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闫某,2008年7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账簿记载混乱,往来科目中资金流动异常,且通过“科目合并”等方式相互结转。对此,检查组迅速查询了闫某及职工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涉及5家银行、7个个人银行账户,收款资金达2.1亿元,涉及付款地区23个省市。通过到天津、成都两地进行外调,证明购货人和付款人一致,所付款项为从CXAL公司购入CPU的货款,初步判断该存在重大逃税、骗税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由北京市国税局成立保密专案组,抽调精干人员深查该案,并确定为“1114”专案。
内查外调现疑点
专案组人员通过外调,证实了该公司部分已申报出口的CPU销往国内。同时,从海关、空运、外管外调的情况看,该公司在货物出口过程中,海关存在不开箱验货的情况;外管存在结汇不逐笔核对出口批次的情况。证明了企业完全可以用非已税货物以次充好蒙混调包出口,而外管结汇监管的现状亦为假结汇骗取外汇核销单提供了可能。此外,通过银行查询和初步外调,证实了该公司利用闫某和其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货款的事实。查清该公司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货款不记收入逃税和利用账外款非法换取外汇假结汇。专案组人员通过深挖线索,分3次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库管人员,及全部销售人员的银行开卡情况,在全市银行范围内进行了彻底排查,共计查询各类银行13家,涉及开户人员21人,个人账户193个。
2008年12月,专案组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协查会,同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税务机关于2009年1月将该公司涉嫌逃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并依法提请对杨某、闫某、徐某等4名主要案件嫌疑人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调整思路固定证据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决定,在原专案组的基础上,成立税务、公安联合专案组,明确了从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运输流4个点着力,核实和固定新的证据。
在发票流上,对该公司从国内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和该公司国内记账销售所开具的发票进行全面核实,从而固定其取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所载明的品名、数量、金额。
在资金流上,专案组人员最终确认13家银行开卡人为该公司收取销货款的个人账户,共涉及开卡银行6个,个人银行账户48个,录入银行收支信息20362条,按照银行类别和持卡人,细分到27个省市、55个地区,涉及上百个付款人个人账户。
在货物流上,一方面,紧紧抓住出口退税函调显示有终点和线索和供货商通过货代公司送货能够掌握第一道环节货物流向的特点,有重点地开展外调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在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到案后,对起获的该公司14台电脑主机硬盘、8台笔记本硬盘及多枚移动硬盘、U盘内容进行了数据恢复和鉴定。
在运输流上,联合专案组通过对该公司供销货物的货代公司进行核查,证实了该公司指定其供货商由货代公司发往国内销售的商品为报关出口商品,也证实了该公司通过货代公司走私回流的货物为报关出口的商品。
通过上述大量的数据整合,并将从国内购货人手中取得的CPU序列号交由数据组与该公司购进的CPU序列号进行逐一比对,从而证实该公司所申报出口的CPU并没有销售到国外,而是暗度陈仓,转为内销。
抓捕犯罪嫌疑人
在取得足够证据的基础上,联合专案组先后奔赴湖北、大边、云南等地,将潜逃6个多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闫某抓捕归案。7月,又陆续在北京、广西等地将杨某等另外5名重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随后,三个深圳将另外5名在该案件中负责倒汇、走私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大量证据已证明该公司从国内总代理商购买AMD品牌CPU,利用国内电子市场购货人不要发票的特点,隐瞒国内销售收入,将购进货物时留存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于手中;利用海关对报送出口的CPU只扫描不开箱验货的惯例,将非已税货物出口,再通过深圳苏某等人的配合制作虚假的外贸合同,将走私回流货物运送回京再出口,以此循环往复,骗取出口报关单;将国内销售的货款,大部分汇入“汇头”苏某、孙某的个人账户,利用地下钱庄非法换取外汇,并利用外管局对结汇不逐笔审核出口批次的现状,以支付货款的形式从香港汇入该公司的外汇结算账户,骗取外汇核销单。从而该公司完成了以骗取来的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及留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大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犯罪事实。经查,该公司在2006年~2008年期间,利用非已税货物出口,骗取出口退税3534万元;将用于申报出口的货物,通过国内销售至27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采取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的手法,隐瞒销售收入3.4亿元,逃税1509万元。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昌平区国税局于2010年3月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应追缴该公司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所逃增值税15086826.02元,应追缴已退增值税23722457.23元,对于未退增值税11618797.63元停止办理退税。
案件意义深远
“1114”专案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督办的影响大、涉及面广、新型的重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由这起案件不难看出,新型骗税案件已经呈现出高智商、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化犯罪特征,骗税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网罗高端人才,精心设计,不断完善和总结骗税的方法,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课题。破解这起骗税案件的方法,其意义远远超越了案件本身,在维护国家利益、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同时,推动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进步、推动了稽查与公安部门对新型骗取出口退税检查和经侦方法的进步、推动了司法对新型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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