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点:进项异常:食品企业违规自开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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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13 查看次数:2206

 进项异常:食品企业违规自开收购发票

 

近日,湖北省郧西县国税局在涉税信息分析时发现,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税负率下降较大,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经过纳税评估和现场账目核查,税务人员确定该公司存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自开收购发票”问题。于是,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纠正,并转出进项税额11.62万元。

湖北省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粮食收购和加工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大米、面粉和面条。郧西县国税局人员分析其涉税信息时发现,其税负率仅0.07%,同比下降73.08%。为此,该局组织评估人员对其进行了纳税评估。

评估人员进一步分析企业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当期应税销售额99.75万元,同比增长19.42%;销项税额12.96万元,同比增长19.42%;进项税额14.01万元,同比增长31.72%;应纳税额6975元,同比下降67.79%

由于该企业税负率比上限税负率预警值3.12%3.05个百分点,比0.54%的下限税负率预警值低0.47个百分点,评估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税负下降有3个疑点: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不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情形;可能存在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情况;可能存在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情况。

评估人员向企业送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进行税务约谈。企业有关负责人针对税负率大幅度降低的问题解释称,出现这个问题可能是由于两个原因:面条车间进行扩能改造更新生产设备,增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67万元;收购农产品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2个品种,期末存货因此较起初增长了4.5万元。

评估人员认为,企业陈述的理由不能完全解释其问题,于是转入账实核查环节。经过账目核查,通过对抵扣凭证进行分类核实,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购进粮食进项税额为12.77万元、电费进项税额为3.72万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8.67万元,固定资产账实相符;通过账账核对,企业期末存货较期初15.66万元增长了4.5万元,情况属实。但是,在审核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时,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小麦、稻谷时,自开收购发票38份,收购金额8.94万元,共抵扣进项税额11.62万元。

依照“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自开收购发票”规定,税务机关向该企业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纠正,转出进项税额11.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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