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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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13 查看次数:2011

 

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为推进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应统一内外资企业“限制和禁止行业”口径,用“营业收入”标准替换“从业人数”标准,并推行“简并征期”纳税申报方式。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政策。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由于政策本身、征收管理、政策宣传等原因,还有不少小型微利企业没有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优惠。

落实优惠没有抓住“关键人物”。尽管基层税务机关加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但往往忽视了纳税申报这个关键环节和政策落实的关键人物——财务人员,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未设置提醒、提示功能,优惠政策传递链条在最后一个环节中断,就难以做到家喻户晓,还可能承担措施不力的管理责任。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范围待明确。实际工作中,外资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内资企业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同样的小水电厂,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属于“限制类”,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则不属于“限制类”、“禁止类”,造成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

“从业人数”指标纳入优惠条件不科学。实践中很多小型微利企业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季节性生产、订单生产等引发从业人员不固定的现象。

税款“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太合理。由于企业“预缴申报期限”和“年度申报期限”不一致,用上一纳税年度指标作为本年度预减免标准,造成每年415日前未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无缘本年度(第一季度)预减免优惠。同时,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的税款较少,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只会加重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征纳成本。

笔者认为,要确保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政策优惠,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充分发挥“信息管税”的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一张专门反映小型微利企业情况的附表,内容包括“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否工业企业”、“从业人数(全年月平均值)”、“资产总额(全年月平均值)”,与主表“应纳税所得额”一起共同判定纳税人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自动计算出应减免的税款。

统一内外资企业“限制和禁止行业”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协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内外统一的限制和禁止行业范围,并明确规定,若其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的行业、项目、产品、工艺,可凭企业提供的相关部门鉴定意见认定。

用“营业收入”标准替换“从业人数”标准。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相对“从业人数”标准计算过程复杂、真实性难以把握,“营业收入”标准可直接从营业收入明细账中获得数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推行“简并征期”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小型微利企业有数量多、规模小、税源小、财务管理薄弱等特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简并征期,企业所得税“每月(季)度申报一次”改为“半年申报一次”。这将有助于更多的纳税人受惠预减免优惠,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

实行“诚信推定、先报后查”的管理方式。以诚信推定对待纳税人,彻底取消备案管理方式,事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后按比例抽样检查。为了让纳税人能准确无误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附有能充分反映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附表,这也使得取消备案管理成为可能。同时,为了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机可乘,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对享受优惠企业全面审核评估,根据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如检查发现其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在两年内暂停其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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