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没收入 发生费用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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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07 查看次数:2081

 

问:我集团于2010年在北京市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当年发生了大量的开办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70万元。但是新公司2010年没有收入,年末报表亏损12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已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怎样计算扣除?是否需要对亏损的120万元进行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两项费用扣除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前提,如未实现营业收入,其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但符合条件纳税调整的广告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如果新办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相关费用,可按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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