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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2-07 查看次数:3625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设备制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7月份向某企业销售一台价款合计200万元的生产设备,并于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对方企业已认证抵扣。但是因设备故障造成该企业一批产品报废,现该企业以设备性能缺陷为由,要求我公司对该设备价款折让20万元,并要求我公司对报废产品赔偿1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予以冲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另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因此,你公司因设备性能缺陷而折让的20万元,可要求购货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报废产品赔偿10万元属对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折让的范畴,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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