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3-08 查看次数:3045

 

沪财税[2012]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一二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