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隐匿收入逃税 实地核查现形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3-08 查看次数:3129

 

近日,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国税局稽查局通过认真分析某企业销售资料及销售合同,发现企业将310万元的销售收入故意隐匿。经评估,企业应补缴增值税49.55万元、所得税8.78万元。目前,该企业已将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据介绍,该局在提取税收分析监控系统中的数据时发现,开封市某路桥公司存在诸多疑点数据。稽查人员通过把企业2009年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财务报表等数据信息与系统数据交叉比对发现:该企业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产品发货与入账时间不一致等问题。企业税负2.9%,低于同期税负2.1个百分点,低于行业平均税负1.8个百分点。企业年初刚刚新增了58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税负降低依据不合理。通过综合分析,稽查人员初步判定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利润情况与收入纳税情况不成正比,存在申报不实或虚列成本的嫌疑。

带着上述疑问,稽查人员进驻企业开展检查,制定了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销售合同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由于该企业生产销售大型设备,生产工期一般都超过12个月,因此稽查人员将重点放在企业是否存在异常预收款上,即企业是否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履行了纳税义务。经初步核查,企业存在异常预收账款101万元。

随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销售资料及销售合同进行了调取。发现该公司20093笔销售合同虽然依照规定逐台发出买方定制的设备,却以设备未安装调试完毕、贷款未全额收回等理由,将31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隐匿,涉及50余万元的增值税未及时上缴入库。同时,稽查人员根据对合同列明的清单展开内查外调,发现16份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总计9.4万元,按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取得了其收入不及时入账的相关证据,揭开了企业逃税的内幕。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该企业采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作税前扣除。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追缴了该企业增值税、所得税、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8.33万元。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