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字号: |
发布时间:2014-12-19 查看次数:197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11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

(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11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11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

(一)纳税人2014111日至201411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1.所属期为2014111日至201411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附件1)。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附件2)。

2.所属期为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附件3)。

3.纳税人根据本条第12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附件4)。

4.纳税人根据本条第3项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附件5)。

5.纳税人应于201412月申报期内将本条第1234项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所属期为2014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4112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略)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28日)(略)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29日至20141130日)(略)

          4.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略)

          5.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111日至20141130日)(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8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