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部 上海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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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5-10 查看次数:2777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23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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