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向导: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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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6 查看次数:2169

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如何确定

延期申报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确实遭遇到困难、不可抗力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要在当期的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或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后进行核准。

在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延期申报的工作当中,有两个问题难以把握:一是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二是预缴税款如何确定。

对于预缴税款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文规定,但有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比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规定,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由此可见,办理延期申报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和延期纳税期限相同。

对于预缴税款如何确定,一般有两种确定方式:一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确定,无上月实际缴纳税款的,综合征管软件(CTAIS)通行规定是按其经营期内上推不超过12个月的月均实际纳税额确定。二是对于本期经营情况变动大的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当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远远大于比照上期税额的预缴税款时,延期申报则可能成为纳税人拖延缴纳税款的手段,造成国家税款被占用。为防止此类问题发生,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并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预缴税款的结算是否涉及滞纳金问题。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税款额在规定的当期纳税期限内进行税款预缴,延期申报期满后纳税人要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申报、税款结算。根据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在办理税款结算之前,预缴的税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因此,税务机关在核准的延期内接受纳税人的申报,并进行税款清算,对核准延期内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预缴税款大于实际缴纳税款的只退税不计退利息,预缴税款小于实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甲公司成立于20138月,至201312月,未实际生产经营,仍处于筹建期。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包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6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反映向市教育局捐赠助学5万元,“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30万元。

依据税法规定,分析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在筹办期间无生产经营收入,这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筹建中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避免了按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孰低原则而无法税前扣除问题。2013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6×60%3.6(万元)。

关于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甲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会计利润-30万元,账务处理是恰当的。但税法未对筹建期间公益性捐赠支出作出特别规定,所以可税前扣除金额为0,应纳税调增5万元。

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甲公司当年会计利润-30万元,经纳税调整计算,以后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05-(63.6)=22.6(万元),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选择一次性扣除,也可按不低于3年期限均匀税前扣除,而不认定为2013年的税收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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