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可否计入招待费扣除基数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5-10 查看次数:3256

 

查补收入可否计入招待费扣除基数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度将一所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某股东(该企业执行瓣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并未将该200万元计入企业收入,因此税务机关对该笔收入所对应的税款进行了查补。同时,该企业咨询,该笔查补收入是否可以追加作为2010年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笔者认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中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应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如果上例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分配的房屋做收入处理,那么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而企业如果没有做收入,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据此以后年度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可以将分配的房屋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补税,被查补企业的该笔业务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因该笔查补收入企业在当年纳税申报时没有按照会计企业准则的要求在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申报,因此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不可以追加作为2010年度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