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市“十二五”期间河道整治项目腾地专项补贴意见》的通知
沪财农[2012]17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建委):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河道建设,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了《上海市“十二五”期间河道整治项目腾地专项补贴意见》,并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十二五”期间河道整治项目腾地专项补贴意见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文件中有关加快推进骨干河湖水系建设,持续开展流域和区域引清调水,调活水体、增强水动力,改善河网水质,营造人水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的目标要求,按照有利于政策衔接,有利于调动区(县)积极性和切实推进河道整治项目建设原则,圆满完成“十二五”期间780公里河道整治专项任务,经研究,现就“十二五”期间本市河道整治项目腾地专项补贴意见如下:
一、补贴范围
列入市河道整治专项项目的市管、区(县)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前期费用由区(县)承担,市给予腾地补贴。
腾地面积是指项目的新增用地面积,即河道建设项目用地扣除原有占用部分后新增的用地面积。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测算腾地面积,经相关审批部门核准批复。
二、补贴标准
参照市政府批准的“十二五”市政道路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政策,对河道整治专项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市级给予定额补贴,即外环线以内地域按5000元/平方米标准、外环线以外地域按32万元/亩标准。如市级补贴资金高于实际发生的征地动拆迁补偿费用,则按实际发生数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十二五”期间河道整治专项发生的腾地补贴资金,在市级统筹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中安排。
四、补贴资金拨付
市级腾地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区(县)。前期审批工作完成后,依据相关部门批复的征地动拆迁文件,预拨补贴资金60%;完成动迁工作并交付土地,工程开工后,根据征地动迁合同、支付凭证等拨付余款40%。
五、实施时间
河道整治专项腾地补贴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