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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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9 查看次数:2939

 

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的解读——李言明

       201241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沪国税纳〔20127号《关于试点建立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的意见》的文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该处理机制是对广大纳税人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是个福音,为了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深刻了解掌握该文件的精神,确保纳税人的权益,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地位,本人从涉税中介机构的角度对该处理机制作以下解读,供参考:

一、处理机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总体要求,一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二是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三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为目的;四是丰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该处理机制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特别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什么是涉税争议?

       涉税争议是指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因征纳双方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税收法律、政策、流程有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三、什么是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指的是征纳双方产生涉税争议后,涉税争议牵头部门判断、处置、化解涉税争议的原则、方法、程序的总称。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机制与现有的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涉税争议处理的阶段,即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是一种前置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涉税争议处理机制。也就是说该处理机制的出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具有申辩的权利,不象以前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纳税人没有权利申辩和知晓事实的认定、政策依据、法律程序等情况的。

四、什么是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就是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这是对征纳双方发生税务争议时,由该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化解、作出判断。

五、处理机制引进了那些新的税务理念?

(一)和谐的征纳关系提升到和谐的社会关系的高度。

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是一个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税收工作牵涉到收入的再分配,涉税争议处理在这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做好与纳税人的有效沟通,化解涉税争议,对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纳税人的选择权得到尊重

       原依法治税强调的三性:即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主要体现的征税的刚性,没有体现纳税的尊重权,处理机制前所未有的提出了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可以选择涉税争议,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涉税争议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选择某种涉税争议方式,这种新的税务理念是税收三性的有效补充,是以人为本的新的税收征管理念,纳税地位建立在征纳关系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纳税人的福音,当然要真正达到征纳地位的平等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在解决涉税争议时,税务机关引进了独立第三方,充分体现其公正性。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应是相对独立于争议双方的部门。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能够保证调解结果的公正和公平。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牵头部门在处理涉税争议过程中既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邀请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引进了合理原则

在不违背税收法理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区间,使税务行政执法权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达成化解争议的契合点。

(五)引进了纳税人的利益依法保护的及时性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处理机制的涉税争议是围绕税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产生的分歧。当发现即将发生的税务行政行为不当时,税务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或纠正该税务行政行为,避免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这是对《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补充,同时解决了纳税人的利益及时得到依法保护。

六、处理机制所处理的范围包括那些?

(一)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涉税事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实施征税行为、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采用的程序不满的事项。

(三)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认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涉税业务行为。如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或涉税证明等行为。

七、涉税争议前置处理的申请人包括那些?

提出涉税争议处理的申请人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办理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涉税争议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八、那么纳税人怎样选择涉税争议?

(一)纳税人自己可以直接向处理机制牵头部门提出涉税争议事项。

(二)可以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代理申请涉税争议事项。

九、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代理申请涉税争议事项有那些好处?

(一)涉税中介机构熟悉税法和税务征管程序,可以从政策层面进行沟通,增加纳税人税务沟通的底气。

(二)涉税中介机构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处理机制合理原则,能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对合理区间的自由裁量权,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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