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07-24 查看次数:26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