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符合要求可提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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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4 查看次数:2901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符合要求可提前退税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是不是12个月内都不能办理退税呢?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企业,自发生手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按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对小型出口企业的个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的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个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推给企业。

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不用等12个月就可按月办理退税,但需由企业写请示,报市国税局或省国税局批复后,方能按月办理退税。

一是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举例说明,如果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在1年以上,但发生出口业务仍不满1年,无以上所述违法行为,这样的生产型企业即可先写请示,然后报区县国税局,最后报市国税局批复,即可以在出口不满1年就按月申请办理退税。

二是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性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贸易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例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尚不满1年,但该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这样的生产型企业即可先写请示,报区县国税局批复,再报市国税局批复,最后报省国税局批复,即可出口不满1年就可按月申请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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