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以资抵债”逃税款 少列收入终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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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9-19 查看次数:2698

 

以资抵债逃税款  少列收入终现形

日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委托某建筑公司销售该公司开发的部分房产,开具公司销售收据,以预售购房款抵付建设工程款,逃避税务项目登记,少列收入,受到江苏省常熟市地税局稽查局的查处。

2011年,常熟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开展分级分类检查时,通过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告发现,该公司应付账款项目无余额,但其他应付款项目上年年末余额却高达12585.38万元,如此之高的其他应付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极大关注。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开发的项目整体预售形势良好,但该项目3号楼尚未销售出一套。该楼栋与其他楼栋质价基本一致,为何其他楼栋销售良好,该楼栋却无人问津?

检查人员向该公司下达了《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财务经理就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关于其他应付款项目余额较大问题,该经理解释说,项目资金缺口相当大,银行贷款困难,只好从母公司借入资金9500万元,其余为计提的借款利息及代收代付款项。这与其提供的明细资料基本相符。对于3号楼无一套预售问题,该经理大谈房产行业不景气、税收负担过重、预售情况不好等表面原因。

对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认为该公司存在以资抵债嫌疑。由于该公司财务报告应付账款项目无发生额,很难在账面上直接找到抵债的证据,检查人员决定从相关债权人上寻找突破。通过对预付账款的检查,最后确定存在以资抵债可能性最大的债权人为南通某建筑公司。

检查人员在与该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约谈时强调:建筑公司不具备房地产销售权,如果操作不当会产生巨大的税收成本和严重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细致的劝说,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协助调查。根据其提供的资料,3号楼已在南通预售,预售金额达1836.6万元,使用票据为盖有房地产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手工收据。在得到确凿证据之后,检查人员与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进行了约谈。该经理承认,项目建设之初,为解资金缺口之急,遂与承担项目建设的南通某建筑公司商定,以3号楼的销售代理权换取工程延期付款权,以预售购房款抵付建设工程款,并交给建筑公司5本收据。该公司以此逃避了房产开发项目登记,少列营业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严重后果。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追缴了该公司少缴的税款116.6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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