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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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6-23 查看次数:215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5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4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7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5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略)

          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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