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字号: |
发布时间:2012-12-20 查看次数:2499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210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减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负担,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本通知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执行。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一二年九月三日

关闭页面  返回上页
上海青瑞税务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7 青瑞 沪ICP备11047671号-1
电话:59850368或59858390;地址:上海市青浦五厍浜路281号2号楼
电子营业执照